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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的几点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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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五月《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提出“深化产教融合,鼓励行业和企业举办职业教育,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这是国务院对企业在发展现代职业教育中地位作用的新定位,办学主体前面加上“重要”二字,其中传递了怎样的信息,如何理解其内涵,企业怎样发挥重要主体作用,本文仅就此谈点个人认识。
 
一、要准确把握“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的内涵
 
重要是相对于不重要和一般而言的。以前没提重要,现在提了,这之中有什么玄机。我理解有三方面的意思。一是企业确实是职业教育一支重要的办学力量。我国的技工院校在计划经济时期绝大多数是行业企业办的,虽然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末由于国有企业改革,一批技工院校改由政府出资主办,但还有一批企业举办技工院校。可喜的是近年来,有一批民办企业也加入到举办技工学校,培养自己技术工人。再者,每年企业举办大量的职工岗位技术提升培训,是职业培训的重要力量。二是企业的参与程度直接关系到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质量的好坏。技能人才的成长有其自身规律,技能水平的培养和提高更多依靠动手和实践。因此,企业的深度参与至关重要,光有职业院校的培养是不够的,高水平的技能人才必须在企业真实的生产实践中才能锻炼成长出来。三是企业发挥重要办学作用的实现形式多种多样。直接办学是一种直接体现,但并非全部,更重要是提供需求信息、参与人才标准制定、人才评价、建立人才激励机制等,以及参与院校教学设计与实施、接受学生顶岗实习、老师下企业锻炼深造等。
 
企业是否发挥了重要办学主体作用,衡量的标准主要看是否在技能人才培养中是否发挥了关键和引领作用,是否深度参与到技能人才培养的整个过程之中。
 
二、发挥重要办学主体作用,企业需要在建立必要机构、配备必要人员和提供必要经费上,提供基础条件
 
(一)建立必要机构、配备必要人员,为构建校企合作育人体系准备“接口”
 
校企合作、工学结合是中国特色技能人才培养模式。如何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参与技能人才培养是一个重大现实课题。校企合作必须有接口,这个接口在哪里,也是实践中困惑多年的问题。《决定》对此问题有了新的解决路径。这就是从企业的机构、人员、职能、培训岗位入手来规定和解决。《决定》第十条“健全企业参与制度”中明确,“规模以上的企业要有机构或人员组织职工教育培训、对接职业院校,设立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岗位”。这一要求我理解有三层意思。一是要求大中型设立专门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负责职工教育培训工作,为落实企业办学主体责任提供机构和人员保障。二是要求企业“对接职业院校,设立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岗位”,为企业实施校企合作育人设置了接口和载体。三是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是体系育人,企业这个重要办学主体也不是单打独斗式的封闭式的办学,而是与职业院校结合起来协同育人。
 
(二)用好用活经费,为发挥重要作用提供资金支持
 
经费保障是企业发挥重要办学主体作用的基础和前提。企业开展职工教育培训有两方面经费资源可用,一是职工教育经费,二是政府经费的支持。目前,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在提取和使用上有喜有忧。喜的是,绝大部分国有大型企业(集团)能够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忧的还有相当一部分企业或者未按照国家规定足额提取、或者虽然提取了但使用上不符合国家规定。针对上述现象,《决定》明确:“企业要依法履行职工教育培训和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的责任,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能要求高、实训耗材多、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其中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培训的比例不低于60%。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教育培训经费并拒不改正的企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收取企业应当承担的职业教育经费,统筹用于本地区的职业教育。”
 
政府支持政策有两个方面:税收优惠和购买培训服务。关于税收优惠,《决定》明确,“企业因接受实习生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按现行税收法律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职业院校自办的、以服务学生实习实训为主要目的的企业或经营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等优惠。” 关于政府购买服务,《决定》明确:“对举办职业院校的企业,其办学符合职业教育发展规划要求的,各地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支持。”
 
企业培训工作者应该学会“八方来财”、依法依规合理用财。关键是学好用活各项培训补贴政策,找到工作切入点,按程序实施。
 
三、发挥重要办学主体作用,要求企业参与到技术技能积累与创新中来
 
《决定》第十四条提出,“强化职业教育的技术技能积累作用。制定多方参与的支持政策,推动政府、学校、行业、企业联动,促进技术技能的积累与创新。推动职业院校与行业企业共建技术工艺和产品开发中心、实验实训平台、技能大师工作室等,成为国家技术技能积累与创新的重要载体。”开展技术技能积累与创新,作为一项新职能新任务写进《决定》,丰富了职业教育的职责任务,体现了国家要求职业教育直接为自主创新服务的新要求,也为高技能人才更充分地发挥作用提供了新舞台。企业作为技术技能积累与创新的需求者和受益者,同时也是高技能人才培养和使用的主体,承担此职能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也责无旁贷,应该积极投入其中并担当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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