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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 关于加强中等职业学校中医类专业招生管理和人才培养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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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中医药管理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人事)司(局):

    自2007年规范中等职业学校中医类专业招生工作以来,通过调整优化中医类专业结构,科学确定招生规模,提高培养质量,较好地解决了基层中医药人员不足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中医类专业招生管理和人才培养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起,各省(区、市)根据本地区基层中医人才需求实际情况,原则上可保留1-2所省级以上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开设中医类专业并继续招生。各省(区、市)年招生总规模应控制在1000人以内,招生范围为本地生源。

二、招生学校资格及其每一年度的招生规模,须通过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教育部备案。未经备案的学校不得招生。

三、招生学校应严格按照中等职业学校中医类专业教学标准要求,以满足基层中医药服务需求为目标,推进教育教学改革,调整课程结构,突出中医临床技能培养和基层中医适宜技术培训,不断提高教育质量。

四、经备案后招收的中等职业学校中医类专业学生所取得的学历,可作为参加中医医师资格考试和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除经备案招收的中等职业学校中医类专业学生外,违规超过备案招生规模招收的中等职业学校中医类专业学生,或其他学校违规招收的中等职业学校中医类专业学生,其学历均不作为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

五、中等职业学校中医类专业毕业生考取医师资格后,须按照所取得医师资格的执业要求,到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机构执业。学校在招生时应向报考学生和家长明确告知该专业培养目标、就业面向和执业范围。

六、民族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开设的中等民族医类专业,可根据本地区民族医人才需求情况申请保留,但须经省级民族医药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并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教育部备案登记后方可招生。

    请各地按上述规定认真执行并做好专业调整工作。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或情况,请及时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事教育司和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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